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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保军与被执行人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军,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郭保军,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乡宁县西坡镇要坡村。被执行人王小波,女,1978年8月7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东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郭保军与被执行人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