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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舒继新与嘉恒菌包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继新,嘉恒菌包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323号原告:舒继新,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嘉恒菌包场,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继新诉被告嘉恒菌包场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催缴,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舒继新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耿长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