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691号原告:曾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娄某,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曾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曾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万有波书 记 员 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