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聂元东、万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聂元东,万小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3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04994E。负责人:石鹏飞,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思觅,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741189。委托代理人:郭丹,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6011701210017。被告:聂元东,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告:万小波,女,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聂元东、万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聂元东、万小波名下1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聂元东、万小波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徐雪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