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8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瑛与张磊、张凤军、高整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张磊,张凤军,高整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瑛,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整开,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磊、张凤军、高整开向申请执行人刘瑛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14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但不得高于月利率2%计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申请执行费30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凤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凤军(612725196203180055)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