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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293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王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罗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