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677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朱围一路左一巷*号首层第一卡。经营者:谢玉珍,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乐善*号*楼。经营者:杨吉才,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的经营者谢玉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839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服装加工生意,被告陆续委托原告加工服装,并且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期间只支付过10000元加工费。2015年6月10日,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亲笔签名确认欠原告加工费1839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2015年委托原告加工服装,原告完成服装加工后,被告未及时付清加工费。2015年9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签名确认欠原告加工费18390元。此后,被告未能付款,尚欠原告加工费1839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加工服装,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完成加工并交付服装后,被告应恪守信用,及时给付报酬给原告。对于拖欠的18390元加工费,被告已签名确认,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支付加工费的证据,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工费1839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宏达服装加工厂支付加工费18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金叶子服装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嘉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