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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陈会,男,1986年4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会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会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