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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昊、孙文君与陆荣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昊,孙文君,陆荣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243号原告:苏昊,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孙文君,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荣康,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苏昊、孙文君诉被告陆荣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苏昊、孙文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昊、孙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昊、孙文君负担。审判员  唐华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