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永莉、彭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莉,彭莉,余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莉,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彭莉,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余可春,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王永莉与被执行人彭莉、余可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彭莉、余可春价值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彭莉、余可春价值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龙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