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林根、倪岳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林根,倪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葛林根,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倪岳林,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葛林根与被执行人倪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倪岳林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12884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葛林根,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倪岳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林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倪岳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倪岳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林根发现被执行人倪岳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