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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狄伟与边卓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狄伟,边卓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900号原告:郭狄伟,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卓佳,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郭狄伟与被告边卓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郭狄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狄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计390.50元,由原告郭狄伟负担。审 判 长  杨丹萍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