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4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与巫博文巫佩侬巫佩侨巫佩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巫博文,巫佩建,巫佩侨,巫佩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634号之一原告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白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241187B。法定代表人杨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玮,男,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世杰,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水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巫博文,男,汉族,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巫佩建,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巫佩侨,女,汉族,195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巫佩侬,女,汉族,1949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博文、巫佩建、巫佩侨、巫佩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48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