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磊与孟德巴依尔、苏布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孟德巴依尔,苏布生,赵明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1769号原告:王磊,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乌苏市城乡规划局职工,住乌苏市。被告:孟德巴依尔,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乌苏市水利局职工(夹河子水管所所长),住乌苏市,身份证号。被告:苏布生(孟德巴依尔之妻),1973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乌苏市第三小学老师,住乌苏市。被告:赵明升,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乌苏市物流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孟特巴依尔、苏布生、赵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孟特巴依尔、苏布生、赵明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投递费98元,合计373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原告已交费用648元)。审 判 长 毛劲松人民陪审员 布英塔人民陪审员 冯彦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其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