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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建慧与被执行人陈崇俊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慧,陈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闫建慧,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崇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建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崇俊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崇军已自觉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案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