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建慧与被执行人陈崇俊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建慧,陈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闫建慧,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崇俊,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闫建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崇俊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崇军已自觉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案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