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大生与陈玉珍、蒋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生,陈玉珍,蒋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171号原告:李大生,男,1968年7月5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林,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珍,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蒋娟兰,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李大生与被告陈玉珍、蒋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大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陈玉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蒋娟兰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陈玉珍支付原告公告费65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大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珍、蒋娟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8月21日,陈玉珍因经营所需经蒋娟兰介绍后向原告借款,同时陈玉珍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蒋娟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所签名字为其小名“蒋晓兰”,并在签名下方注明了公民身份号码。当天,原告向陈玉珍交付现金60000元。后两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大生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蒋娟兰对被告陈玉珍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大生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玉珍、蒋娟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