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成山、潘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山,潘少峰,赵连花,张忠杰,张忠刚,张德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山,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潘少峰,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连花,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忠杰,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忠刚,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德传,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德传的银行存款68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