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学与冯敏洁、陈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冯敏洁,陈美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791号原告:尹学,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敏洁,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美芸,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尹学与被告冯敏洁、陈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敏洁、陈美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敏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00元);被告陈美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日,被告冯敏洁出具借条1张,确认向原告借款48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陈美芸提供担保。后被告冯敏洁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被告冯敏洁、陈美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冯敏洁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美芸为被告冯敏洁的债务提供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尹学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6日为700元,2017年6月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美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美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敏洁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冯敏洁负担,被告陈美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