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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跃进与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进,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676号申请人徐跃进,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徐跃进与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清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跃进于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6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