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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晓林与黄军峰、李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林,黄军峰,李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66号原告:徐晓林。委托代理人:陶土才。被告:黄军峰。被告:李焕军。原告徐晓林与被告黄军峰、李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晓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军峰、李焕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黄军峰、李焕军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徐晓林负担。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