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学与刘树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刘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被执行人刘树峰。本院执行的刘学与刘树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学以经法院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树峰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郝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