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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学与刘树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刘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被执行人刘树峰。本院执行的刘学与刘树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学以经法院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树峰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郝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