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张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474号原告: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大名城商业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8224961-8。法定代表人:苏东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军,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旭,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无具体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邱县侨信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曹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煜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