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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静与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213号原告:黄静,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栋,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黄静与被告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