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静与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黎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213号原告:黄静,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逵,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栋,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黄静与被告黎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静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