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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立与朱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立,朱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48号申请人:宋立,女,1976年生。被申请人:朱卫杰,女,1975年生。申请人宋立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卫杰所有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中医药小区*号楼***室房屋进行查封,保全金额35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卫杰所有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中医院小区*幢*-*-*室房屋,建筑面积142.39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更名、抵押、赠与等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290元,由申请人宋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祥雨审判员  尚敬生审判员  田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