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12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焕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2530号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黄岗一路中源名苑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1495370Q。法定代表人:林富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何彬彬,该公司员工。被告:钟焕华,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焕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