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斌太、周江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太,周江秀,朱太伟,朱中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875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斌太,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周江秀,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朱太伟,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朱中存,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斌太、周江秀、朱太伟、朱中存、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