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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斌太、周江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太,周江秀,朱太伟,朱中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875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斌太,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周江秀,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朱太伟,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朱中存,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XX,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斌太、周江秀、朱太伟、朱中存、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5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振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