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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磊,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新疆呼图壁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昌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海泉、被告人杨磊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磊路过昌吉市乌伊西路”麻氏回府”饭馆门前停车场时,见一辆车牌为×××的白色标致小轿车后备箱未关,内有一部红色未开封的苹果7PLUS手机,遂临时起意,将该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706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谢某、高某、马某、雷某的证言,物证苹果7PIUS手机一部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销货小票、发票,杨磊的户籍证明,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昌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即承认盗窃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因被盗赃物已被当场追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1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