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辛孝成、白山市新宇煤矿与王立杰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05执553号辛孝成、白山市新宇煤矿与王立杰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的(2001)江民初字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1737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58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员 孙增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