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田进学、新乡市矿益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进学,新乡市矿益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进学,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矿益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富海,任执行董事长。上诉人田进学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矿益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依据田进学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7年3月26日退回妥投,导致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田进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进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田进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田进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康建轶审判员 张金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仝 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