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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宋春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宋春风,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代表人冯维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春风,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帆,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春风、杨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