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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恒婵、崔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恒婵,崔卫兵,崔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079号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静,该公司南莫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安,该公司南莫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崔恒婵,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崔卫兵,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崔卫平,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恒婵、崔卫兵、崔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正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虹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