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玲玲与蔡国强、姚庆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玲,蔡国强,姚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蔡国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姚庆元,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国强、姚庆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3,436,9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蔡国强、姚庆元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国强、姚庆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36,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权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