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02民初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海与杨孝金、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杨孝金,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753号原告:林海,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贤,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44749。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松,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孝金,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刘飞,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负责人:张小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艳,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442319。原告林海诉被告杨孝金、刘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林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林海负担。审 判 长  何 骧审 判 员  邵良书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