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文峰申请执行哈斯托雅、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峰,哈斯托雅,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文峰,男,1984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哈斯托雅,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海杰,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9号文峰申请执行哈斯托雅、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海杰在新巴尔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存款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杰在新巴尔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