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800徐峰与江阴市文林社区家得乐百货超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江阴市文林社区家得乐百货超市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00号原告:徐峰,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江苏金长城(无锡)律师事务所。被告:江阴市文林社区家得乐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文化路***号。经营者:孙晓红。原告徐峰与被告江阴市文林社区家得乐百货超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峰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峰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峰负担。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