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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文武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武,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19号原告:吴文武,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徐亮,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吴文武诉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文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文武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