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文武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武,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19号原告:吴文武,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徐亮,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吴文武诉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文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文武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