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蔡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蔡学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2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蕾,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高廷,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蔡学昌,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与被告蔡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以其与蔡学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计1553.5元,由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