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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清洪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洪,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炜,广东电网清远连南供电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23民初389号原告:刘清洪,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号201房自编粤电广场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06578E。负责人:熊家维。委托代理人:庄文光,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远县。被告:曾炜,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连南供电局,地址,连南县三江镇朝阳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197970018T。法定代表人:罗伟彬。委托代理人:季忠良,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清洪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炜、广东电网清远连南供电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认为:2017年3月22日被告曾炜驾驶粤R×××××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炜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上述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据此,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238953.06元给原告,以上合共240953.06元;二、被告广东电网清远连南供电局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名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210000元给原告刘清洪,广东电网清远连南供电局赔偿3000元给原告刘清洪;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15元,依法减半收取2457.5由原告刘清洪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15元,依法退回2457.5元给原告刘清洪。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慧婷书 记 员 :张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