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欢与于远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于远航,于可,王继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70号原告:王欢,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于远航,1999年月2月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于可,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继双,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欢诉被告于远航、于可、王继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