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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欢与于远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于远航,于可,王继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70号原告:王欢,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于远航,1999年月2月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于可,男,199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继双,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王欢诉被告于远航、于可、王继双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