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3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糜超与童宝升、江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超,童宝升,江春霞,镇江市丹徒区华天制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566号之一原告:糜超,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童宝升,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江春霞,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华天制刷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恒山路37号。原告糜超诉被告童宝升、江春霞、镇江市丹徒区华天制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超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糜超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