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6064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谢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黄浦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