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书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张书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71号 原告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岳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国涛,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书栋,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长城融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