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情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情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1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情均,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2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8月3日、9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1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15日,3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情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廖情均王秩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26日傍晚,被告人廖情均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富强村167号其出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同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廖情均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富强村167号其出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同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廖情均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富强村167号其出租房内容留胡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情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胡仁科、XX才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情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3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廖情均曾因犯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情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