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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177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曹某,男,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曹某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被告曹某向原告赵某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本人曹某欠赵某现金30000元人名币(大写:叁万元整),定为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人:曹某,日期:2016年8月26日。上述欠款被告曹某至今未向原告赵某清偿。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曹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曹某欠其款项3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此欠款,被告曹某应当向原告赵某及时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某偿还欠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岭审 判 员  黄 璜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汪世通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