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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段参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参云,吴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869-1号申请执行人:段参云,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东岳庙行政村吴庄24号-1户。被执行人:吴志林,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作出的(20167)皖1221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吴志林给付段参云共同财产20000元;同居期间共同债务40000元由吴志林偿还(吴志林将现金交与段参云,由段参云负责偿还),但被执行人吴志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志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明利银行存款60800元(含案件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明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