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迎春、翟中洲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原迎春,翟中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3民督19号申请人原迎春,女,汉族,1960年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翟中洲(又名翟大中),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武陟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翟中洲支付申请人原迎春借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翟中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原迎春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767元,由被申请人翟中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