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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孔源、王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平,孔源,王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平,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伟,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亚平因与被上诉人孔源、原审被告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刘亚平在一审、二审中坚持称其与王伟在案涉债务形成时早已分居生活,双方收入用于各自生活,王伟所欠案涉债务为其个人负债,应由王伟个人承担。对此,因王伟在一审阶段经公告未出庭应诉,王伟在二审中对刘亚平上述内容表示确认,并声称在向孔源赊账时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本案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发回重审为宜,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亚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