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建国与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国,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初16号原告彭建国,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航空路63号。法定代表人乐晓刚,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彭建国诉被告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建国于2017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建国负担。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