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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恒与陈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陈国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96号原告:刘恒,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国中,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恒诉被告陈国中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15元,由刘恒负担。审判员  余珍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