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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行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学芳、陈慧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芳,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11行初205号起诉人:沈学芳,女,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起诉人:陈慧,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沈学芳、陈慧以南通市竹行街办为被告的起诉状。事实和理由:起诉人诉称自己拆迁利益受损,认为陈慧应继承其父亲房屋补偿,并要求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租房费、请人具状等费用,至于多少待议定)。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起诉人名称不明确,诉讼请求亦不具体、不规范,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条件。针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曾于2017年6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起诉人送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起诉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补正,但起诉人未予补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沈学芳、陈慧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季强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雷